李少文:憲法的兩種邏輯、兩類台包養網規范與兩重效率


 

摘要: 憲法實行的概念和途徑爭議,要害緣由在于我們對憲法施展效率的邏輯基本的懂得有不合。憲法是平易近主軌制化的產品,又要經由過程平易近主軌制和權力表現國民的位置,由此發生了憲法的兩種邏輯,分辨是平易近主邏輯和法治邏輯。它們為憲法施展效率供給基本,構成兩種效率,分辨是在經過歷程中的效率和包養 校訂性效率。憲法樹立平易近主情勢并把持平易近主經過歷程,起首是對行動的束縛,作為規定、法式和動力機制領導和鼓勵政治運動介入者,然后才是對行動的評價,作為規范校訂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行動。憲法之內也構成了兩類規范,即行動規范和裁判規范,前者表現為與政治運動介入者的互動關系,后者依靠司憲者的實用。憲法經由過程兩種邏輯、兩類規范、兩重效率把持平易近主,它表現了憲法實行的義務與情勢。

要害詞: 平易近主憲法;憲法工程;行動規范;把持平易近主;憲法實行

 

引言:題目、方式與義務

憲法實行的內在的事務是什么?怎么實行?這些在推動周全依法治國中不得不答覆的題目,發生了諸多爭辯。[1]周全貫徹實行憲法是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嚴重命題。在變更的時期,有關憲法位置、憲法效能、憲法效率的爭議從未結束。我們對于憲法施展效率的邏輯基本、憲法表現效能的軌制憑仗、憲法構成次序的內涵動因并沒有同一熟悉,周全貫徹實行憲法這一命題若何有用落實仍需求從實際長進行摸索。憲法實行是一個很是中國化的概念,也是一個內在非常豐盛甚至有些含混的概念{1}。現實上,我們在懂得憲法實行的時辰,是以憲法所具有的實效性作為根據。[2]易言之,實效性是權衡憲法實行的重要基本。憲法獲得實行,現實上是指憲法施展了效率,這就是“規范性憲法”;而憲法無法施展效率,或許我們捕獲不到憲法的效率,就很難說憲法獲得了實行,這就是“名義性憲法”[3] 。但是,我們對于中國憲法實行的狀況、途徑和後果發生了分歧熟悉,這也成為我們懂得中國的憲法次序以及可否證成中國的憲制形式的主要理據。

從語義上直不雅地看,憲法的實行就是指公權利機關根據憲法作出的國度行動,“產生的包養 每件事都合適憲法”。[4]由于任何公權利機構都有遵照憲法的任務,因此合憲的公權利行動均可被以為是憲法實行的一種方法。從內在的事務上看,憲法實行可以包含立法實行、行政實行和司法實行,這表白了分歧機關(主體)所做的分歧行動{2}。但是,如許籠統地輿解憲法實行,就讓這一概念變得含混且有意義。是以,張千帆傳授區分了憲法的“法式性實行”和“實體性實行”,“法式性實行是指公權利機構依照憲律例定的法式作出的決議或行動”,并指出這種實行方法無法保證憲法的落實,亦有力建立憲法的威望;實體性實行是指“以特定憲法條目為目的作出的決議或行動。”{2}翟國強博士則以為中國憲法實行浮現為一種“雙制度”,分辨是“政治化實行”和“法令化實行”,以為“政治化實行方法席世勳全身一僵。他沒想到,她不但沒有混淆他的柔情,反而敏銳到瞬間暴露了他話中的陷阱,讓他冷汗淋漓。 “花姐,聽是指政治部分(好比國會、行政機關等)根據權柄實行憲法,完成某種政治目標。”法令化實行“要害在于經由過程憲法審查來判定能否合適憲律例定的前提(即合憲仍是違憲)”。{3}

可見,我們對憲法實行的熟悉存在良多誤差。按照憲法而為的行動,假如都冠以實行憲法的“稱號”,那么實行自己也就變得不成捉摸。充足提醒憲法的“規范意義”,不只要發明憲法在司法過程中所能施展的裁判效能——這是作為裁判規范的憲法,也要懂得憲法把持平易近主經過歷程和影響政治運動介入者(政治主體)的效能——這是作為行動規范的憲法。存在兩類規范是憲法的內涵景象,文章第三部門還將重點停止剖析。既然實行狀態是以憲法效率作為根據,那么分歧形狀的憲法效率就表白了分歧的實行方法。但是,憲法效率是一個內在很是普遍的概念,經由過程法院評價和校訂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行動是一個層面,而憲法作為規定、法式和動力機制領導和鼓勵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行動則是另一個層面。是以,我們所懂得的憲法實行,現實上是想描寫憲法效率的完成水平和完成經過歷程,或許說是憲法次序的構成經過歷程。

在回溯到憲法效率的邏輯基本之時,我們就能發明所謂的政治化實行或許法式性實行,現實上是憲法與平易近主之間的復雜關系的表示情勢。這當然長短司法中間主義的,是由法院之外的那些機構——政治運動介入者加以完成。經由過程法院施展的憲法效率是一種校訂性效率,這也是規范意義的法院的效能。它當然是憲法次序的主要基本,是憲法威望的主要包管{2},但并不克不及闡明平易近主憲法的所有的效率情勢和憲法次序的全體構成經過歷程,由於作為平易近主軌制化產品的憲法自有的邏輯和效能不難被說明主義掩飾。質言之,憲法實行的概念和途徑爭議,要害在包養 于我們對憲法施展效率的邏輯基本的懂得有不合。是以,我們有需要對憲律例范、憲法效率采取一種“區分主義”,而這種區分植根于平易近主憲法本身所具有的兩種分歧邏輯,它們隨同著憲法的發生和實用的經過歷程。

持久以來,我們都將規范作為憲法學研討的重點,從司憲者的視角對憲律例范停止歸納推理。這種推理方法不只是詮釋性的,也包含了應用社會迷信的方式。但是,憲法效率的完成仰賴政治運動介入者的服從,憲法效能的彰顯恰是政治運動介入者的一起配合,憲法次序是憲律例范感化于政治運動介入者和政治周遭的狀況的經過歷程,也是政治運動介入者融進政治周遭的狀況的成果。這種憲律例范和政治運動介入者的互動構造為我們供給了一個全新的察看憲法的視角,也是本文所懂得的憲法及其效率的內在的事務與特色,它集中反應了實證主義的態度和憲法工程方式的應用。規范主義的一個主要特色是誇大對規范的推理與說明,這種純潔法學的邏輯和方式被廣為應用,并樹立起一座法學的年夜廈{4}(P.40-42)。但是,憲法所具有的激烈的平易近主性(政治性),讓這一門迷信歷來都無法純潔,更況且我們仍處于一個軌制變更和次序建構的周遭的狀況之中。假如僅僅從法官的視角來察看憲法,我們能夠無法周全地發明當下中國所面臨的憲法實行的義務與方法。實證主義要我們從頭懂得憲法的內在與感化方法,從而也為憲法效率的完成供給更為遼闊和周全的思緒。它需求我們采用憲法工程的理路,后者將憲法視作一個內在了規定、法式和動力機制的機械,經由過程指引和鼓勵政治運動介入者來樹立憲法工程,構成靜態的穩固的憲法次序{5}。

本文試圖從根源上思慮有關憲法實行的實際基本,闡釋憲法的兩種邏輯、兩類規范和兩重效率,從憲法與政治運動介入者互動的角度闡明憲法樹立法治束縛下的平易近主,并把持平易近主經過歷程,從而施展效率,它可以或許表現憲法實行的義務與情勢。文章欲樹立的是我們懂得憲法、憲法景象和憲法次序的一個實際框架。憲法的兩種邏輯表白憲法是平易近主軌制化的產品,也經由過程法治束縛平易近主,樹立平易近主情勢并施展平易近主效能。憲法的兩類規范為懂得憲法的內在與效能發明前提,是憲法的兩種邏輯的成果。憲法在把持平易近主的經過歷程中,既要施展行動束縛的感化,也要表現行動校訂的效能,兩者都樹立在憲法焦點邏輯和憲律例范的基本之上,構成了憲法的兩重效率。憲法經由過程兩種邏輯、兩類規范、兩重效率把持平易近主,它們是憲法實行的條件、內在的事務與基礎情勢。

文章接上去起首闡釋憲法的平易近主邏輯及其內在,論證從社會契約論推導出的憲法具有平易近主性,以安頓主權者為任務,其方法恰是樹立起平易近主情勢并施展平易近主效能。第二部門論證平易近主進進憲法即意味著憲法引進法治邏輯,構成法治束縛下的平易近主。第三部門區分兩種憲律例范,作為行動規范的憲法與政治運動介入說實話,當初她決定結婚的時候,是真的很想報答她的恩情和贖罪,也有吃苦受苦的心理準備,但沒想到結果完全出乎她的意者構成互動關系,作為裁判規范的憲法指引司憲者評價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行動。第四部門論證憲法把持平易近主表現了憲法的兩重效率,分辨是經過歷程中的效率和校訂性效率,前者是憲法指引和鼓勵政治運動介入者,施展“行動—束縛”效能,表現憲法的任務性,后者是憲法束縛司憲者,施展“行動—評價”效能。最后是結論。

一、憲法的平易近主邏輯

(一)平易近主的憲法化

自國民主權的理念確立以來,國民若何完成其主權者成分、確保其主權者位置就是實際困難。“人類既不克不及發生新的氣力,而只能是聯合并應用已有的氣力;所以人類便沒有此外措施可以存在,除非是聚集起來構成一種氣力的總和才幹夠戰勝這種阻力……可是,既然每小我的氣力和不受拘束是他保存的重要手腕,他又若何能致身于氣力的總和,而同時既無妨礙本身,又不致疏忽對于本身所應有的關心呢?”{6}(P.18-19)社會契約論所要處理的最基礎題目恰是完成這種聯合情勢,“使它能以所有的配合的氣力來戍衛和保證每個聯合者的人身和包養網 財富,并且由于這一聯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部相結合的小我又只不外是遵從本身自己,并且依然像以往一樣地不受拘束。”{6}(P.19)社會契約試圖完成國民本身統治本身,從而在國度呈現之后仍可以或許像往常那樣不受拘束,并且享用國度帶來的平安。國民主權由於社會契約得以貫徹,而主權者的成分是雙重的,盧梭說:“聯合的行動包括著一項大眾與小我之間的彼此規約;每個小我在可以說是與本身締約時,都被兩重關系所制約著:即對于小我,他就是主權者的一個成員;而對于主權者,他就是國度的一個成員。”{6}(P.22)主權者的雙重成分表現在真正的的政治實行中,起首就是請求他(們)接收了憲法的統治,也只要如許,主權者所倡議的反動才幹防止,這恰是憲法組織國度的最終目的,也是憲法認受性的最基礎意義。那么,這個不雅念邏輯是若何樹立的呢?

從天然狀況到社會狀況,社會契約完成了“從眾到一”、“化眾為一”的經過歷程。國民結成了政治同一體,目的是“國民本身統治本身,國民本身遵從本身”。這種政治聯合在盧梭的實際系統之下倒是高度不穩固的,由於盧梭以為國民需求按期從頭進場,從頭選擇當局類型與在朝者,以此來避免當局篡權{6}(P.124-130)。“在國度之中,并沒有任何最基礎法是不克不及予以廢止的,即便是社會條約也不破例;由於假如全部國民聚集起來分歧批准損壞這個條約的話,那么我們就不克不及猜忌這個條約之被損壞乃長短常符合法規的。”{6}(P.129)這就是盧梭的“不竭反動論”{7}。質言之,在社會契約結成、當局樹立之后,政治同一體仍然無法穩固,這跟主權者沒有被很好地安頓有直接關系——國民常常進場並且需求他們進場。

憲法的呈現轉變了這個局勢,由於憲法的最基礎義務是安頓包養網 主權者,讓他們疏散到國度之內、憲法之下,又經由過程平易近主表現他們的主權者位置,維護他們的權力。質言之,憲法一方面經由過程平易近主的軌制化和規范化安頓國民,防止甚至謝絕主權者從頭進場,又在另一方面經由過程平易近主的軌制化和規范化表現疏散的國民的主權者位置。憲法馴化國民的經過歷程,是既讓國民“掉往”其主權者邏輯的經過歷程,也是讓國民“取得”表現主權者位置的經過歷程。在這個經過歷程中,國民在國度之中完成了自我統治,憲法是國度統治構造的焦點環節之一,它重塑了政治均衡的公式{7}。從社會契約論推導出憲法,意味著憲法在必定水平上被祛魅,凸起表示在憲法被以為是國民行使制憲權的產品。“假如我們沒有憲法,那就必需制訂一部;唯有公民擁有制憲權。”{8}(P.56-69)制憲的經過歷程將國民主權終極規范化和軌制化,構成了詳細而實際的平易近主憲法。主權者——制憲權主體“對本身政治存在的類型和情勢作出詳細的總定奪。”{9}(P.84)他們決議了政治同一體的存在,“一切憲法的效率均起源于這種政治意志的定奪。”{9}( P.84)

(二)憲法樹立的平易近主

憲法的發生邏輯和發生經過歷程表白了憲法的平易近主實質。憲法是平易近主軌制化的成果,這是社會契約論之內在的事務;從社會契約論推導出的憲法,必定以完成平易近主為最基礎任務。這就是憲法的平易近主邏輯。在憲法制訂之后,主權者無法進場,也無需包養 進場,他們經由過程憲法統治本身,他們也臣服于憲法的統治。那么,平易近主進進憲法之后,是經由過程什么情勢消解主權者的反動?又是經由過程什么情勢完成國民主權?這是我們思慮憲法的內在、位置與威望時必需提出的題目,而它們正是決議憲法效率和憲法次序的要害,是憲法實行的主要題目。

憲法完成國民主權的情勢是多樣的,既有直接平易近主,也有代表制平易近主。題目的要害在于,憲法所確立的軌制可以或許在多年夜水平上確保平易近主的統一性。所謂平易近主的統一性,是指詳細的國民作為政治同一體與其本身雷同一{9}(P.239)。國民是制憲權的擁有者,并且本身為本身制訂了一部憲法;在這部憲法之下,國民本身統治本身,這就是平易近主制{9}(P.239-255)。平易近主制有包養網 一系列的軌制情勢,包含權利設置裝備擺設、國民直接介入與監視等分歧內在的事務{9}(P.278-297)。平易近主進進憲法之后,構成了規范化的準繩、規范和軌制,憲法的平易近主邏輯暗藏在規范之中,直接影響憲法的效率完成情勢,影響我們所懂得的憲法次序之構成經過歷程。

憲法的平易近主邏輯在美國立憲時曾被明白論及。美國的“國父們”(Foun“好,我女兒聽到了,我女兒答應過她,不管你媽媽說什麼,你想讓她做什麼,她都會聽你的。”藍玉華哭著也點了點頭。ders)盼望經由過程一系列的軌制來克制“平易近主”,讓接收了憲法的國民在憲法之下運動,同時又要確保他們的主權者位置。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一篇的開篇就發問:“人類社會能否真正可以或許經由這一次,藍媽媽不僅愣住了,她愣住了,接著是憤怒。她冷冷道:“你在跟我開玩笑嗎?我剛才說我父母的命難抵擋,現在過程沉思熟慮和不受拘束選擇來樹立一個傑出的當局,仍是他們永遠要靠機會和強力來決議他們的政治組織?”{10}(P.3)面臨反動的壓力和國民的好處,美國憲法所design的當局體系體例是在試圖消解國民的“反動性”。美國“國父們”為聯邦所design的憲法體系體例,是一種否決民眾平易近主的“共和政體”,他們盼望樹立起穩固的政治構造,而其主要方法恰是代議制并確保不受拘束。對政黨的克制就是典範表示。麥迪遜說:“我懂得,黨爭(政黨)就是一些國民,非論是全部國民中的大都或多數,連合在一路,被某種配合感情或好處所差遣,否決其他國民的權力,或許否決社會的永遠的和所有人全體好處。”{10}(P.45)這是他給政黨所下的一個影響深遠的界說,政黨被視為好處的代表,黨爭就是好處的沖突,所以美國憲法以及憲法實行design了一些機制來預防麥迪遜所說的“黨爭”{11}。麥迪遜提出了很是主要的思緒:“打消黨爭緣由還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打消其存在所必不成少的不受拘束;另一種是賜與每個國民異樣的主意、異樣的熱忱和異樣的好處。關于第一種改正方式,……它比這種弊端自己更壞。不受拘束于黨爭,好像空氣于火,是一種分開它就會立即梗塞的養料。可是由於不受拘束會滋長黨爭而廢止政治生涯不成缺乏的不受拘束,這同由於空氣給火以損壞力而盼望覆滅植物包養 性命必不成少的空氣是異樣的笨拙。”{10}(P.46)

在如許的準繩領導下,美國聯邦憲法應用分權準繩和聯邦主義在限制政黨運動空間上做出了大批軌制設定{11}。麥迪遜認識到:“共和政體,我是指采用代議制的政體而言,情況就分歧了,它能包管我們正在追求的改正任務。”{10}(P.49)共和國的代議制準繩與分權體系體例可以把持黨爭,由於“經由過程某個選定的國民集團,使大眾看法獲得提煉和擴展,由於國民的聰明最能分辨國度的真正好處,而他們的愛國心和對公理的酷愛似乎不會為臨時的或部分的斟酌而就義國度。”{10}(P.49) 同時,聯邦主義也是克制黨爭的主要軌制design,“共和當局能比平易近主當局管轄更為浩繁的國民和更為廣闊的領土;重要就是這種情形,使前者的家數結合沒有后者那么恐怖。”{10}(P.50)對此,托克維爾也靈敏地察看到了,他說:“美國的版圖廣闊和居平易近疏散,使政黨之間的沖突不象在其他國度那樣顯明和具有損壞性。”{12}(P.150)

盡管美國憲法沒有提到政黨,但憲法經由過程軌制構造把持黨爭的例子表白了憲法平易近主包養網 邏輯的義務,那就是若何發明憲法尤其是政治軌制中的平易近主性和平易近主後果。直不雅來看,完成平易近主起首是國度組織法的義包養網 務。但僅僅描寫國度若何組織還不是平易近主的所有的,由於平易近主經過歷程異樣是國度構造和次序的穩固性與活氣的主要方面。憲法的平易近主邏輯異樣意味著憲法也是對平易近主經過歷程的把持,這也是憲法效率的主要完成方法。憲法把持平易近主是憲法政治性之表現,也是“憲法平易近主性”之內在的事務,是憲法完成平易近主之經過歷程。它們亦是憲法效率的集中表現,其載體看似是憲法的規范性,卻內在于憲法之中,為我們懂得憲法、憲法景象與憲法次序供給了新的視角,那就是憲法不再是只需求停止歸納推理的規范系統。

憲法作為國度的組織法,從最基礎上說,是由於國民經由過程憲法決議政治同一體的類型與情勢,這在古代制憲經過歷程中表現得更為明顯,往往是立憲隨同著當局的樹立。不外記錄于成文憲法的國體、政體與政權情勢卻并非是由憲法“決議的”,而是制憲權主體的選擇。憲法是國民在自我統治時的第一道鏈條,有了憲法,才會有日常代表和當局,平易近主經過歷程也才變得加倍穩固和規范。組織國度實在就是設置裝備擺設權利,只不外這里的權利包含兩個方面:國度權利和國民的權利。設置裝備擺設權利有良多準繩,在美國表示為“三權分立”和“無限當局”,在中國就表示為中國共產黨的引導、國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的無機同一以及平易近主集中制的組織和運動準繩。不外,人類政治文明共享著良多設置裝備擺設權利的技巧和道理,分權制約、政黨和選舉軌制就是此中的內在的事務。分權被以為是憲法的“需要前提”,法國《人權宣言》中就說:“凡權利未分立、權力無保證,則無憲法。”分權是描寫權利設置裝備擺設的一個很好的框架,政黨和選舉軌制亦直接影響權利的分派,它們是憲法design的焦點環節。懂得分權及其水平(集中)需求軌制技巧的剖析,這就要引進一種工程學的思想,而這些題目就是憲法效率和憲法次序的載體。

並且,平易近主經過歷程是一個靜態構造,是意志和好處輸出和輸入的經過歷程。在平易近主經過歷程中,憲法與政治運動介入者產生著直接聯絡接觸,兩者的互動關系是憲法施展效率的主要場域。憲法把持平易近主經過歷程,憑仗的是憲法對政治運動介入者的指引和鼓勵。憲法內在了規定、法式和動力機制,規定和法式領導政治運動介入者,動力機制鼓勵和束縛政治運動介入者。這兩個方面的感化方法和經過歷程表白了憲法與政治運動介入者之間的互動關系,反應了平易近主經過歷程遭到的憲法把持。由此也可以發明,憲法作為國度組織法與憲法把持平易近主經過歷程是慎密聯絡接觸在一路的,它們都是憲法的平易近主邏輯的睜開,轉變了我們持久以來所構成的靜態的、僵化的、“法條化”的憲法的印象,而是把憲法本身視作一個相似于機械的動力構造。憲律例范之中包括著分歧的規定、法式和鼓勵機制,它們配合感化于把持平易近主經過歷程,直接表現了施展憲法效率、構成憲法次序的後果。

二、憲法的法治邏輯

(一)憲法的法令性

“最基礎法”或許說是國民的最基礎意志走向實證化,意味著憲法引進了法治邏輯,規范性成為懂得憲法的重要面向;憲法亦經由過程軌制化和規范化的平易近主完成其目的和任務。憲法進進政治均衡構造之后,統治構造和方法產生了變更,國民本身統治本身、本身遵從本身不再那么“直接”。質包養 言之,憲法引進法治邏輯,統治術就改變為將疏散的主權者置于憲法之下,國民完成其位置的平易近主軌制和平易近主權力成為憲法安頓主權者的重要情勢。法治成為憲法的基礎準繩,其焦點意涵恰是指國度權利受制于憲法和法令,國民的政治表達與完成也受制于憲法和法令。從國民主權到憲法,法治邏輯貫徹此中,焦點恰是法令之治。

法治統治了法令說話的世界。亞里士多德有一句廣為援用的名言:“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令取得廣泛的遵從,而大師所遵從的法令又應當自己是制訂傑出的法令。”{13}(P.199) 可見,法治的基礎內在的事務恰是法令的規范性及其發生的效率,這種由國度包管完成的束縛力組成會商法令效率的焦點題目,也是法令次序的保證。引進法治的邏輯,恰是平易近主走向軌制化、憲法走向成文明、“政治法”走向常態化的選擇,也是最基礎法實證化的必定成果。只要承認法治的價值,國民在“最后一次會議”上提出制憲才有興趣義{14}。現實上,法治的理念遠早于憲法,法令之治可以超出“人治”。柏拉圖早年提出國度應由最具聰明的哲學家來統治,即“哲學王之治”,暮年的他苦于找不到這種幻想的人,開端退而求其次,選擇“法令之治”{15}(P.177-217)。柏拉圖的先生亞里士多德否決其教員提出的“哲學王之治”,主意法治。亞里士多德設問:“由最好的一人或由最好的法令統治,哪一方面較為有利?”其自答說:“法治應該優于一人之治。”{13}(P.167-168)對于憲法來說,它可以防止“世人之治”的弊病;憲法是法治和平易近主的最好銜接點,這是其法治邏輯的焦點。

憲法以法令的情勢存在,天然意味著它具有了法令性,詳細表示為憲法具有法令效率,并且是最高的法令效率。由國度強迫力所包管的廣泛束縛力,是憲法完成平易近主邏輯的最基礎包管。這里不得不提到的一個題目是憲法的成文明帶來的影響。眾所周知,作為憲法的母國,英國并沒有一部“成文憲法”,也沒有以成文憲法為基本的憲法審查機制。相反,它以“不成文憲法”著稱。作為英國憲法的“發明者”,戴包養 雪以為英國憲法是“一切直接地直接地干係國度的主權權利的應用及安排之一切規定。”{16}(P.102)戴雪明白認識到,英國憲法“實歸納綜合兩套相互創新的道理與格言。”“第一套規定,由於概受履行于法院之故……老是法令。至于規定的情勢,或成文,或不成文……或來自風俗……綜合起來,即成‘憲法’(constitutional law)”{16}(P.103),對于這類規定,為了區分,所以稱為憲法的法令(the law of con包養 stitutional law)。還有一類規定是所謂憲法的典則,它們是格言或慣例,固然也會產生感化,卻決不克不及成為法令而被法院實用(履行){16}(P.104)。戴雪是以成長了不成文憲法概念,用以描寫英國憲法的特色{16}(P.109)。不外,英國的不成文憲法之中也有制訂法的情勢,所謂不成文憲法,更誇大英國沒有同一憲法典的現實。

這兩百多年來,成文憲法逐步成包養為世界的潮水,制訂一部成文憲法典,或許曾經是立憲甚至立國的主要標志。甚至可以說,成文明是確立憲法作為國度最基礎法的主要契機。成文憲法有良多長處,尤其是它們加倍明白而穩固,合適法令表達的良多普通性特色,它卻面臨著若何處置效率起源的題目。“用文字固定上去的工具更不難證明,其內在的事務也比擬穩固”,這就是“可證明性”和更年夜水平的“穩固性”{9}(P.17)。並且,“記寫必需出自一個威望機構;記寫和成文只是一個特定法式的附加手續,其自己并具有決議性……”{9}(P.17)換句話說,成文明也是憲法威望性和合法性的主要起源。從內在的事務上看,憲法的成文明是將制憲意志做陳規范的經過歷程,也就是傳統懂得的制憲經過歷程。從實質上說,成文憲法的條件是最基礎意志的實證化。施密特說:“實定憲法是憑藉制憲權行動產出來的……政治同一體并非由於‘制訂了一部憲法’才得以發生出來。實定憲法僅僅包括著對特別的全體形狀的有興趣識規則,而這種全體形狀是由政治同一體自行選擇的。”{9}(P.26)依據平易近主憲法的實際,憲法是國民為了本身統治本身而作出的一種“定奪”,是國民本身為本身制訂了憲法。

(二)憲法束縛的平易近主

實定憲法意味著平易近主的軌制化與規范化,我們現下再往探討國民主權的情勢時,老是要回到實定法之中往尋覓軌制性表達。但是,實定法確立法治準繩,能夠會消解憲法的平易近主屬性。依照施密特的說法,“公民法治國”是“近代憲法”的焦點特征{9}(P.137)。施塔爾說:“(法治)盡不是國度的目的和內在的事務,而只是完成這些目的和內在的事務的方式。”{9}(P.138)施密特以為施塔爾的這一判定很是“中肯”,他以為法治國只是一切近代憲法的一個要素{9}(P.138)。“這種憲法的意義和目的……在于不受拘束,即維護國民免于國度權利的濫用。”{9}(P.138)施密特以為,公民法治國的憲法有兩項基礎準繩,即分派準繩和組織準繩,前者誇大小我的不受拘束範疇被預設為一種先于國度存在的工具,並且小我不受拘束準繩上不受限制,后者是貫徹分派準繩,誇大國度權利由分歧機構共享并受限。在實定憲法之中,兩項準繩分辨表現為基礎權力和權利分立{9}(P.138)。施密特執念于公民法治國憲法和平易近主憲法的區分,很年夜水平上是由於法治國憲法并非是平易近主制的成果,而恰好是一種混雜憲法,既可以采用君主制情勢,也可以采用平易近主制情勢{9}(P.139)。而法治的理念,畢竟是和完整意義的平易近主制相沖突,后者主意的是統一性,即詳細的國民作為政治同一體與其本身雷同一{9}(P.239)。

盡管在憲法中引進法治邏輯能夠沖擊平易近主,但經過社會契約論推導出憲法,也意味著政治不雅念的變遷,現實上曾經是在逐步改革“平易近主”的理念。到了引進憲法安頓主權者之時,平易近主就曾經軌制化,而被法治所束縛。換句話說,在憲法之中,法治是用以完成平易近主的。也只要如許,憲法安頓主權者的目的才包養網 幹完成。這正表現了施包養 塔爾所說的法治國準繩只是一種手腕,而非目的。在國度之下、憲法之內誇大法治,起首是針對平易近主軌制化的那些情勢與目的。法治國誇大一切的國度權利特殊是行政權利必需根據憲法和法令行使,從而構成一種常態次序{17}(P.227)。這也表白了法治的第一重特色——法令規定的任務性。情勢法治請求法令的明白性、同一性和廣泛實用性。古代法治國理念浮現了從情勢主義法治到本質主義法治,后者輸出了價值,恰當中和情勢主義法治能夠形成的危機。晚期不受拘束主義的法治國度自始就具有本質要素,但后來法治國度的成長呈現了顯明的情勢化偏向,終極招致法治國演變成為“法令國度”甚至“暴力國度”{18}。二戰后,法治國取得了極新的本質內在,那就是大批的價值元素輸出此中。本質法治請求法令必需表現公正、公理、不受拘束和莊嚴的請求。恰是由於本質主義法管理念的復合化,憲法的法治邏輯就不再僅限于平易近主的目的,所以古代憲法更為復雜也更為多元,深入影響著國度的建構與走向。

憲法的法治邏輯意味著作為法令,憲法可以或許評價并校訂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行動。“無可辯論,若非憲法把持任何與之相悖的立法法令,便是立法機構可以經由過程平常法令以轉變憲法。在這兩種取舍之間沒有中心選擇。或許憲法是至上與重要的法令,不成被凡是手腕所轉變;或許它和通俗立法法案處于統一水準,并和其他法令一樣,可在立法機關興奮之時被更改。”[5]“一切那些design成文憲章的人們將它假想為構成平易近族的基礎與重要之法令,因此一切這類當局的實際必定是:一項和憲法抵觸的立法法令是有效的。”[6]憲法可以或許和通俗法令一樣施展效率,并且憲法具有更高的效率,這是“馬伯里訴麥迪遜案”的焦點啟發,也是東方立憲主義的基本性道理。盡管遭受了良多質疑和挑釁,但“馬伯里訴麥迪遜案”所表現的法治邏輯才是其經久不衰的最基礎緣由。

盡管憲法司法化的途徑后來并不順遂,但憲法成為具有廣泛束縛力的法令並且仍是高等法的理念從此樹立起來,并深入影響了后來所樹立的憲法保證機制。歐洲接收憲法司法化的途徑是漫長的,直到二十世紀三十年月之后才開端廣泛奉行(尤其是二次世界年夜戰之后),並且最后還在情勢上一切保存,那就是歐洲重要國度樹立了絕對自力的憲法法院,經由過程集中審查的方法完成憲法包養網 的“準司法化”。這個成果部門是由年夜陸法系統的特質決議的,但更最基礎的緣由是司法審查和平易近主之間的潛伏牴觸{19}。它們之所以選擇專門審查形式,在很年夜水平上是由於凱爾森的實際有用擺脫了司法審查軌制所遭受的邏輯窘境{19}。凱爾森以為,法令系統的統治者是憲法,履行的符合法規性遭到良多把持,但法令的合憲性卻少有保證,樹立“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小心告訴你媽媽。”蘭媽媽的表情頓時變得凝重起來。憲法審查軌制恰是“將權利的行使限制在符合法規的范圍內”{20}。面臨反平易近主的非難,他誇大憲法審查機構的中立性和往政治性,消除政黨政治的影響,以貫徹法治準繩{20}{21}。分權是指權利的分歧設置裝備擺設,也會發生權利之間的制約,憲法審查軌制恰是對分權準繩簡直認和深化{20}{21}。

概而言之,我們可以發明,無論是美國式的疏散審查包養網 形式,仍是凱爾森所論證的集中審查形式,現實上都是貫徹了憲法的法治邏輯,並且直面法治與平易近主之間能夠發生的張力,而這種張力的形狀恰是平易近主遭到的限制。實際上所爭議的不是平易近主能否遭到限制,而是這種限制能否合法。憲法的法治邏輯是以表現了第二重特色,那就是對平易近主的成果把持。如許的特色能夠會損害平易近主,倒是一種憲法次序,并借此成長出新的平易近主辦論。

憲法的法治邏輯惹起了我們對憲法的效能與效率的懂得爭議,“學院派”的一種統治性途徑就是包養網 繚繞著規范睜開的說明學,這種熟悉在美國和歐洲年夜陸都非常風行。有學者就批駁在美國的法學院,傳授和先生們所懂得的憲法就是法院的憲包養網 法,“憲法就是由一系列的聯邦最高法院判例構成。”[7]薩托利說:“那些法令積極主義學派和剖析法學派,特殊是在歐洲和拉丁美洲培育出來的憲法學家,唯一關懷的工作以及所遭到的練習就是法令的歸納一向性的推理。在他們看來,憲法只是號令與憲制的共同系統,其他內在的事務均是法學學科以外的。”[8]說明學異樣深入影響著中國憲法學者對憲法、憲法景象和憲法次序的懂得,“從某種意義上說,憲法之所以成立為一個自力學科,釋義學化乃是其基礎特征。”{22}(P.7)“……基礎的思緒就是將憲法真合法做法令,將實定憲法作為研討的對象并與價值的、政治的、汗青的社會的原因停止切割,重要應用規范說明的、概念的、邏輯的和系統化的思想往建構實行憲法的規定系統。”{22}(P.12)恰是如許的一種思慮途徑,讓憲法被法治邏輯所完整占據,而其政治性或許說是平易近主邏輯被疏忽。在規范性的指引之下,憲法效率集中在告終果把持層面,凸起表示為對行動的評價和校訂,而憲法的“校訂性效率”又必需仰賴法院或準司法機構來完成。說明學對憲法的界定,深入影響著我們所懂得的憲法的內在的事務與效能以及施展效率的方法;將憲法效率局限于說明學所等待的司法中間主義,又是說明學的成長動力。

三、兩類憲律例范

裁判規范和行動規范的區分是法學的主要基本實際,[9]“每個法次序都包括一些——請求受其規整之人,應依其規則而為行動的——規定。借使這些規定同時是裁判規范,則有權就爭真個處理為裁判者亦須依此為判定。年夜部門的律例則都同時是國度的行動規范及法院或機關的判定規范。”{23}(P.132)它們以束縛對象為區分尺度,由於法令規范自己與法令規范實用存在必定的間隔。就普通懂得來說,行動規范以普通大眾為束縛對象,用以指引國民舉動;裁判規范以司法職員為束縛對象,目標是領導司法職員的裁判運動。[10]但是,裁判規范和行動規范自己并不是分別的。一套規范足以同時承當起領導法官審訊和規范大眾舉動這兩項本能機能,這就是律例范的雙重屬性。行動規范是規范的特定化,為人們的行動供給了一個形式、尺度和標的目的{24}(P.32),“請求受規范之人取向于它們而為行動{25}(P.110-111)。裁判規范則落實到了一個規范實用的周遭的狀況之中{26}(P.34-36),“請求裁判法令上爭端之人或機關,以它們為裁判之尺度停止裁判”{25}(P.111)。這一實際普遍應用于懂得刑律例范和平易近律例范。[11]關于行動規范和裁判規范的區分可以追溯到英國粹者邊沁(J. Bentham)的《品德與立法道理》一書。邊沁以為,裁判規范是被用來建立犯法的,而行動規范則是用來為冒犯這項犯法的行動人實行處分的,二者是分歧的規范。二者所規范的行動分歧,所實用的對象也分歧{27}。

但是,無論是平易近法仍是刑法,規范系統都只要一套,領導法官裁判的規范(裁判規范)中必定暗含了規范大眾的規范(行動規范){27}。從實際上包養網 看,兩類規范在形狀上能夠會有很年夜差別,由於領導國民行動的行動規范,凡是是經歷性和知識性的,站在事前態度,誇大詳細性;而指引裁判的裁判規范則更為專門研究,站在事后態度,多應用專門研究的、技巧的規范的法令說話,誇大含混性。但是,立法凡是是將它們合而為一。我們應該明白兩類規范的內涵差異,由於它們會發生分歧的效率形式。凱爾森以為法令規范只是裁判規范,由於行動規范的性質與效能是隱含的存在,它只是裁判規范的緣由。“就我們將法令懂得為真正的、重要的法令規范而論,法令假如為機關所實用,即假如機關履行了制裁,它就是有實效的。而機關之所以必需實用法令正好是在公民‘不遵從’法令的情形;這就是制裁為此所規則的情形。”{28}(P.69)質言之,凱爾森以為規范乃是由於行動所需求遭到的評價和校訂而進進實用,也是是以而獲得實效。可見,凱爾森器重的是法令進進裁判的效率形狀。不外,哈特在闡述法的內在時指出:“它讓社會的成員往發明規定,并且外行為上服從這些規定;固然規定包養網 所附加的制裁供給了他們一個服從的念頭,可是就這個意義來講,社會成員是本身‘實用’規定于本身……由於請求法院施加制裁的規定,是為這個別系的重要目標受挫或掉敗時所作的預備。這些規定簡直是不成或缺的,但它們只是作為幫助之用。”{29}(P.36-37)哈特特殊誇大法令作為社會把持手腕的感化,“規定必需被嚴厲地視為行動尺度來對待。”{29}(P.37)

盡管這種區分在平易近法和刑法實際中非常罕見,但可否將憲律例范區分為裁判規范和行動規范是存在爭議的,由於憲律例范與罕見的刑律例范、平易近律例范有很年夜差異——行動規范和裁判規范的差異凸起表示在規范構造之差別上,而憲律例范的不完全性影響了我們的懂得{30}(P.130-131)。規范普通有假定、處置(行動形式)和制裁(法令后果)三部門,假定是實用規定的前提,處置是行動形式,以請求、受權、制止等情勢表示出來,制裁是法令后果。從實際上說,憲律例范的邏輯構造是與普通法令規范相分歧的,那就是由“假定—處置(行動形式)—制裁(法令后果)”三部門組成。但是,憲律例范的特別性在于它的構造往往不完全。良多憲律例范都難以完全表現這三部門。在憲律例范構造之中,行動形式占據主導位置,制裁往往不罕見,這重要是由於憲法的法令后果經常不呈現在規范之內。換句話說,憲律例范的不完全性讓它無法表現作為裁判規范的性質,外行為規范的效能方面也是極端含混的。是以,在兩種規范以束縛對象為區分尺度時,憲法能否可以或許作為裁判規范就是一個很年夜的疑問。不外,規范概況的不完全性不克不及掩飾裁判規范和行動規范的實質差別,那就是它們在效能和效率上的分歧取向,而憲法也必定浮現相似構造。將行動規范和裁判規范停止區分的思緒應用到憲法之中,或許存在必定的實際鴻溝,但我們可以恰當改革裁判規范和行動規范的內在與實用尺度,以期對的懂得憲律例范。

簡略來說,作為行動規范的憲法是指憲法領導和把持政治運動介入者的效能,作為裁判規范的憲法是指憲法在司法過程中所能施展的裁判效能。作為裁判規范的憲法重要不是斷定法令后果,而是斷定能否違憲這個現實。現實上,憲法義務的承當方法往往也是政治性的,甚至是不明白的,這也闡明作為裁判規范的憲法的簡明性。作為行動規范的憲法不只束縛行動人,也要與政治運動介入者之間停止互動。誇大憲法作為行動規范,就是誇大它作為指引和鼓勵政治運動介入者行動的規定、法式和動力機制而施展把持平易近主經過歷程的效率。誇大憲法作為裁判規范,就是誇大它作為需求停止歸納推理的規范系統,評價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行動而施展校訂性效率,經由過程評價而校訂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行動。

但是,在我國憲法中,哪些規范屬于裁判規范并不那么不難鑒定。憲法第5條:“一切法令、行政律例和處所性律例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度機關和武裝氣力、各政黨和各社會集團、各企業工作組織都必需遵照憲法和法令。一切違背憲法和法令的行動,必需予以究查。”這一條說明了憲法的效率,似乎最為接近裁判規范,但它仍然是不明白的。換句話說,我國憲法中的裁判規范并不罕見。不外,行動規范的顏色亦不凸起,由於憲法的受權性、組織性條目,也不克不及完整懂得為行動規范。但是,裁判規范和行動規范的區分仍然可以或許給我們必定的啟示,作為行動規范的憲法可以做加倍廣泛的懂得,它可以給我們帶來懂得憲法效率與憲法實行的新途徑。

四、把持平易近主:憲法的兩重效率

前文闡釋了憲法的兩種邏輯和兩類規范,也模糊提到了憲法的兩重效包養網 率。憲法內涵邏輯和規范特色的復合性,是憲法施展分歧效率的基本,也是構成分歧憲法次序的內涵動因。這是我們懂得“加大力度憲法實行”這一命題的的實際基本。我們把憲法完成平易近主的經過歷程區分為分歧階段,就可以發明憲法效率與效能的分歧條理。憲法的平易近主邏輯和法治邏輯貫串于憲律例范以及完成憲法效率的所有的經過歷程,這兩種邏輯之間也會發生張力。憲法的兩種邏輯映射著憲法樹立的平易近主情勢及其感化方法。平易近主邏輯決議了法治的基本,對應到憲律例范之上,更誇大施展憲法作為行動規范的感化,器重經過歷程把持。這就讓我們器重憲法的行動束縛效能,挖掘在經過歷程之中完成的效率。法治邏輯設定的束縛,不只表現在它影響平易近主的形式與特色,也表現為它決議著平易近主運轉的成果——誇大施展憲法作為裁判規范的感化,器重成果把持。這就讓我們器重憲法的行動評價效能,挖掘在校訂之中完成的效率。這就是憲法的兩重效率。

在司法審查作為古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標志之時,對憲法(實行)的懂得凡是逗留在法院的判決之中。[12]我們不只要看到憲法顛末法官闡釋所具有的行動評價的校訂性效率,還應該留意到憲法決議的平易近主情勢及其作為規定、法式和動力機制所具有的行動束縛的經過歷程性效率。我們曾經比擬不難懂得經由過程法院完成的校訂性效率,但對于經過歷程中的效率卻非常生疏。憲法所具有的此種效率起源于憲法樹立的法治束縛下的平易近主情勢及其效能,它依靠于憲法與政治運動介入者的互動構造。憲法起首是指向平易近主運動的規定和法式。現實上,法令指引主體行動的效能,或表示為行動的包養網規定,或表示為法式(現實上,法式也是一種規定)。作為規定和法式的憲法為政治運動介入者介入政治供給明白指引,表現憲法的任務性特色,它們是平易近主經過歷程的根據。憲法是政治行動的束縛,從而讓政治經過歷程、政治運動介入者是在憲法之下而非憲法之外運動。平易近主經過歷程是靜態的,是分歧好處輸出和輸入的一個經過歷程,此中的動因之一恰是對政治運動介入者的鼓勵。憲法可以或許施展鼓勵感化,由於憲法在將平易近主軌制化的經過歷程中,曾經包含了鼓勵和束縛的機制——那些主要的平易近主軌制不只是規定和法式,也包括著與政治運動介入者的互動關系并構成鼓勵構造。憲法的動力機制樹立在基礎價值的判定和選擇之上,最簡略的方法就是對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賞”與“罰”。[13]這就是憲法對平易近主的把持感化,不只決議著平易近主的情勢,也可以或許把持平易近主經過歷程及其運轉成果。區分憲法施展效率的條理性,是本文所提出的憲法具有兩重效率的意義之地點,這是憲法把持平易近主的詳細表現,也是憲法實行的基礎情勢。

總的來說,作為國度的最基礎法,憲法需求安頓主權者,design了一系列的平易近主軌制讓國民在憲法之下運動,同時表現他們的主權者位置,維護他們的權力;國民經由過程憲法完成自我統治(國民主權),也要遵從憲法的設定。這個統治構造表白了憲法的主要性,同時也提醒了政治統治的一個焦點題目,那就是憲法把持著平易近主,不只從平易近主軌制化的出發點就開端為平易近主若何落實供給軌制框架,更參與到在政治運動之中,憲法與政治運動介入者之間的互動關系讓它施展把持平易近主的感化;同時,憲法經由過程把持平易近主的成果——評價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行動并且校訂他們的違憲行動。簡而言之,憲法把持平易近主的軌制情勢,也把持著平易近主經過歷程和平易近主的成果。我們懂得憲法的效率,探討憲法次序的構成,需求周全懂得憲法在政治運動分歧階段、分歧條理、分歧方面所飾演的腳色。

需求指出的是,憲法的兩重效率都可以在憲律例范之中發明依據,它們并非是平易近主邏輯和法治邏輯分辨逐一對應的成果,卻由於遭到分歧邏輯的影響甚至決議而展示分歧特色。恰是由於政治運動介入者的行動偏離了憲法設定的任務,才會惹起憲法對行動的評價和校訂。這是包養 凱爾森和哈特都看到的題目,只不外他們的實際分辨誇大了分歧的方面。憲法的平易近主邏輯讓憲法繚繞著平易近主睜開,斷定了憲律例范和軌制之目的和任務恰是完成平易近主。憲法為了完成平易近主、次序以及安寧性,就必定與政治運動介入者直接聯絡接觸起來,方法恰是經包養 由過程憲法作為規定、法式和動力機制與政治運動介入者的互動。這種互動構造在憲法實行的分歧條理和分歧階段里有分歧表示。憲法樹立的平易近主情勢以及它的領導和鼓勵感化,施展的是行動束縛效能,表現了經過歷程中的效率,而憲法的評價和校訂的效能表現了一種后果把持,施展的是校訂性效率。

五、結論

持久以來,我們要么把憲法看做沒有束縛力的品德宣示或政治性文件,要么把憲法只是視作需求停止歸納推理的規范系統,這致使我們在捕獲憲法效率以及探討憲法效率若何完成時覺得莫衷一是。在變更的時期,憲法會施展越來越主要的感化。加大力度憲法實行,恰是由於我們盼望經由過程施展憲法的感化以完成平易近主,樹立一個穩固且有活氣的政治次序構造。在這個構造之下,憲法既是安頓主權者的直達站,也是確保主權者位置的軌制通道與平臺。作為國度的最基礎法,憲法施展其效率、表現其效能、構成其次序,既依靠本身的平易近主邏輯,也依靠本身的法治邏輯;既表現為校訂性效率,也表示在經過歷程中的效率;既可以或許作為行動規范與政治運動介入者互動,也可以或許作為裁判規范指引司憲者實用。憲法經由過程兩種邏輯、兩類規范、兩重效率把持著平易近主,從其發生、構造和實用經過歷程中都能獲得表現。恰是是以,憲法效率剛剛得以完成,憲法次序才幹樹立起來。這是我們所懂得的憲法實行題目的實際條件和要害。

 

注釋:

[1]有關爭辯,可拜見張千帆:“憲法實行的概念與途徑”,載《清華法學》2012年第6期;韓秀義:“中國憲法實行的三個面相——在政治憲法學、憲法社會學與規范憲法學之間”,載《開放時期》2012年第4期;莫紀宏:“從《憲法》在我國立法中的實用看我國現行《憲法》實行的狀態”,載《法學雜志》2012年第12期;翟國強:“中國憲法實行的雙制度”,載《法學研討》2014年第3期;殷嘯虎:“今世中國憲法實行的政治途徑”,載《法學》2014年第11期。

[2] 莫紀宏研討員以為:“憲法實行是使靜態憲法釀成靜態憲法。”莫紀宏:“憲法實行狀態的評價方式及其影響”,載《中法律王法公法學》2012年第4期。

[3]語義性憲法、名義性憲法和規范性憲法的分類是憲法學上最罕見的類型劃分之一,但我們一向都低估了這種分類的實際意義。這種分類方式是由德裔美籍學者也是二十世紀最有名的憲法學者之一的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提出的,根據是憲法的現實後果。國際較早停止先容者,可拜見何華輝:《比擬憲法學》,武漢年夜學出書社1988年版,第38頁;作深刻剖析者,可拜見林來梵:“規范憲法的前提和憲律例范的變更”,載《法學研討》1999年第2期。所謂語義憲法,是指憲法只具著名義上的位置,往往是政客們宣揚的東西而全無現實感化;所謂名義憲法,是指憲律例范系統完整,但憲法效率卻沒有獲得充足包養網 施展或許憲法實施水平很低;所謂規范憲法是指憲法在現實生涯中可以或許施展效率。羅文斯坦做了一個很是抽像的比方:規范憲法是“一件稱身的并且常常被穿戴的衣服”;名義憲法例像過于廣大而分歧身,是以需求放進“柜底”等候“國民的身材”生長的那種衣服; 至于語義憲法,固然像是衣服,但“決不是一件真正的服裝,而是一種化裝而已”。See Karl Loewenstein, Reflexions on the Value of Constitutions in Our Revolutionary Age, in Arnold J. Zurcher (ed.),Constitutions and Constitutional Trends after World war II,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pp.191-224(1951).

[4] J. A. G. Griffith, T包養 he Political Constitution, The Modern Law Review, Vol.42,Issue 1(1979),pp.1–21.

[5] Marbury v. Madison, 5U. S.137-180,譯文引自張千帆:《美國聯邦憲法》,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第31頁。

[6] 同上注。

[7] Neal E. Devins, Louis Fisher, The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

[8] Giovanni Satori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1997,p.201.

[9] Meir Dan Cohen, Decision Rules and Conduct Rules: On Acoustic Separation in Criminal law, Harvard Law Review, Vol.97,No.3 (1984),pp.626-630. Paul H. Robinson, Rules of Conduct and Principles of Adjud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ol.57(1990),pp.729-771.

[10] 黃茂榮:《法學方式與古代平易近法》,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1年版,第110-111頁;王永茜:“論刑法上裁判規范與行動規范的分別”,載《清華法學》2015年第5期;王安異:“裁判規范仍是行動規范——對濫用權柄罪的效能性考核”,載《古代法學》2006年第4期;王利明:《平易近法泛論》,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16頁;朱慶育:“私法自治與平易近律例范:凱爾森規范實際的修改性應用”,載《中外法學》2012年第3期。

[11] Meir Dan-Cohen, Decision Rules and Conduct Rules: On Acoustic Separation in Criminal law, Harvard Law Review, Vol.97,No.3(1984),pp.626-630;王永茜:“論刑法上裁判規范與行動規范的分別”,載《清華法學》2015年第5期;王利明:《平易近法泛論》,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16頁;朱慶育:《平易近法泛論》,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13年版,第59頁。

[12] Neal E. Devins, Louis Fisher包養網 , The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1(2004).

[13] Giovanni Satoria,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1997,perf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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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式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24}沈宗靈:《法理學》,北京年夜學出書社1996年版。

{25}黃茂榮:《法學方式與古代平易近法》,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1年版。

{26}劉成安:《論裁判規定》,法令出書社2012年版。

{27}王永茜:“論刑法上裁判規范與行動規范的分別”,《清華法學》2015年第5期。

{28}[奧]凱爾森:《法與國度的普通實際》,沈宗靈譯,中國年夜百科全書出書社1997年版。

{29}[英]哈特:《法令的概念》,許家馨、李冠宜譯,法令出書社2011年版。

{30}周葉中主編:《憲法》,高級教導出書社、北京年夜學出書社2000年版。

 

李少文,法學博士,中共中心黨校(國度行政學院)政法教研部副傳授。

起源:《政法論壇》2017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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