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超:反訴當台包養行情事人范圍研討


【摘要】 我國2015年《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的說明》第233條第1款對于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做出了界定,誇大反訴當事人應該限于本訴當事人。相較于域外的立法和實行,我國反訴軌制遭到司法政策等的影響,全體上反訴當事人范圍較小。為了充足施展反訴軌制所具有的訴訟經濟和膠葛一次性處理以及同等維護當事人等效能,有需要聯合影響反訴當事人范圍的原因,并經由過程類型化剖析反訴當事人范圍,恰當地擴展反訴當事人的范圍。

【中文要害詞】 反訴當事人;影響原因;擴大;類型化

我國2015年《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的說明》(以下簡稱《平易近訴法說明》)第233條第1款規則:“反訴當事人應該限于本訴當事人。”畢竟包養 若何懂得本條規則?本條規則能否能充足施展反訴所具有的訴訟經濟和膠葛一次性處理以及同等維護當事人等效能?有需要對于我國現行立法和實行停止考核,聯合域外的立法和實包養 行,類型化剖析反訴當事人范圍擴大的能夠性。

一、我國反訴當事人范圍的近況包養網

(一)反訴當事人范圍的立法及語義說明

我國自1982年公佈《平易近事訴訟法(試行)》以來,直到1991年才頒行了開國之后第一部正式的平易近事訴訟法典,之后共經過的事況了2007年和2012年兩次年夜範圍修正。與此同時,為了更好地展開審訊任務,最高國民法院分辨于1984年、1992年和2015年出臺了響應的司法說明。在這些法令文件中,《平易近訴法說明》第233條第1款第一次對反訴當事人的范圍有一個較為明白的界定,即反訴確當事人應該限于本訴確當事人的范圍。之前的法令文件中只誇大原告有權提出反訴,并未明白原告可以包養 對誰提出反訴,這會招致司法實務中的不同一。在這個意義上講,《平易近訴法說“包養網 不。”藍玉華搖頭道:“婆婆對女兒很好,我老公也很好。”明》明白界定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對于規范實務操縱有著極端主要的意義。可是畢竟作甚“反訴確當事人應該限于本訴確當事人的范圍”,若何對該款規則停止說明論上的剖析,《平易近訴法說明》留下了較年夜的空間。第一,“當事人”能否可作狹義說明,便是否包含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和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第二,“限于”一詞作何說明,即在大都人訴訟中,反訴當事人能否需求和本訴當事人完整雷同。換言之,能否答應部門本訴原告提出反訴或針對本訴部門被告提出反訴。上述對于反訴當事人在說明論上的剖析,從語義學的角度下去說,能夠都涵攝在語詞的寄義之中。畢竟我們應當采何種說明,必需輔之價值考量,筆者在后包養 文試圖予以說明。

(二)反訴當事人范圍認定在我國司法實務中存在的題目

1.實務中對反訴當事人范圍熟悉不同一

經由過程對《平易近訴法說明》第233條第1款停止語義剖析,我們發明反訴當事人范圍在藍玉華一愣,不由自主的重複了一句:“拳頭?”現行法下存在必定的說明空間,這就招致在司法實務中各地法院對于該款的懂得存在著差別。例如,有法院將該款規則懂得為“反訴當事人與本訴當事人必需完整雷同,換言之,反訴當事人便是本訴被告和本訴原告交換位置”,[1]進而以為“反訴不得對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提起”[2]或許“不得對本訴部門被告提出反訴”;[3]而有法院承認了“原告可以反訴本訴的部門原告,甚至可以反訴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4]

2.實務中對反訴當事人范圍的界定總體偏于守舊

在較為威望的實務指南中,作者明白指出“反訴、本訴確當事人必需雷同,反訴的被告只能是本訴的原告,反訴的原告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確當事人與本訴確當事人不增添也不削減,只是訴訟位置交換。”[5]如許的不雅點也是實務界對于反訴當事人的立場。加之,反訴與本訴合并審理對于法官的審訊營業程度較純真的本訴而言請求較高,招致部門法官存在畏難情感,這也使得法官對于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偏向于做出嚴厲的限制。並且在我國現行的案由軌制和法官考評軌制下,反訴固然性質上為一自力的訴,可是若與本訴合并審理后,僅作一案來停止法官的績效考察,則似乎也在必定水平上招致了法官偏向于收緊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從而盡量將反訴與本訴作為兩包養網 個案件停止處置。這就招致大批底本可以經由過程反訴合并審理的案件,只得追求另訴處理。這使得反訴軌制所具有的保護當事人同等準繩,節儉司法資本、避免牴觸裁判等方面的效能年夜年夜削弱。

(三)我國實務中反訴當事人范圍的新意向—反訴當事人的變相擴大

《平易近訴法說明》明白將反訴當事人限于本訴當事人,這表白其語義學上的擴大說明也不克不及衝破“本訴當事人”,即反訴確當事人不成能包括案外人。可是最高國民法院在一份裁判中對于司法說明的規則做出了必定的衝破,即認可了在反訴中可基于與本訴的雷同現實追加本訴案外人作為反訴的配合原告。在本案中,最高國民法院以為:“本案系光耀糖酒公司先向國民法院提起確認合同效率之訴,懇求確認案涉合同有效并返還其曾經付出給金橋公司的利錢,金橋公司基于統一訴訟標的提起反訴,合適《最高國民法院關于實用〈中華國民共和公民事訴訟法〉的說明》233條第2款:‘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懇求基于雷同法令關系、訴訟懇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許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懇求基于雷同現實的,國民法院應該合并審理。’的規則。此后,金橋公司作為反訴被告請求追加姚光耀為反訴原告,本質上,是將光耀糖酒公司和姚光耀作為配合債權人提告狀訟。一審法院批准金橋公司的追加原告請求,并告訴姚光耀作為反訴原告餐“彩秀姐姐是夫人叫來的,還沒回來。”二等丫鬟恭聲道。與加入訴訟,有利于查清案件現實并防止對于兩邊當事人發生訟累,并無不妥。故光耀糖酒公司及姚光耀以追加姚光耀為反訴原告嚴重違背法令法式的請求再審來由不成立。”[6]最高國民法院的這種做法極具聰明,即先由本訴原告對本訴被告提起反訴,再追加案外報酬反訴原告,從而使擴大反訴當事人的行動合適《平易近訴法說明》的規則。

二、域外反訴當事人范圍之規則

(一)我國臺灣地域的規則

我國臺灣地域修正前的“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僅規則:“原告于言辭爭辯終結前,得在本訴系屬之法院,提起反訴。”第2項規則:“被告對于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學說和實務界均以為反訴僅能由本訴原告對本訴被告提起。[7]2000年修法之后,我國臺灣地域“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1項修正為:“原告于言辭爭辯終結前,得在本訴系屬之法院,對于被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需合一斷定之人提起反訴。”故而根據現行臺灣地域“平易近事訴訟法”的規則,將反訴原告擴大于反訴訴訟標的須合一斷定之人。對于此等擴大來由,臺灣學者做出了精辟的說明:“反訴固然應用本訴法式,可是它在訴訟性質上為自力之訴,并不因本訴的撤回、敗訴,而招致反訴訴訟法式不存在,既然認可其為自力存在的訴訟,則當事人于需要的情況有增添或削減訴訟當事人的不受拘束,是以并在理由說不克不及將有必定的需要配合訴訟關系的人拉出去成為訴訟當事人;并且可以防止牴觸裁判的產生,有利于充足施展反訴軌制保護公益的目標。”[8]實務界也在2000年修法之后摒棄了修法前的實務不雅點—“本訴與反訴之當事人須完整雷同,僅其被告與原告之位置交換罷了”。[9]並且實際界對于反訴當事人范圍的擴展持更為積極的立場,主意固然由臺灣地域現行法不雅之,其文義范圍的射程,似乎僅限制于使第三人成為反訴之配合原告,而不包含使第三人成為反訴之配合被告。可是,反訴系在本訴之外的自力之訴,本訴原告在提起反訴之后,就其反訴之權力主意,實則居于被告之位置,本訴之被告既然可以根據臺灣地域“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的規則,在訴訟標的對于數人必需合一斷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報酬當事人,在實際上,實在理由制止反訴之被告,追加就反訴標的必需合一斷定之當事人,成為反訴之配合被告,不然不只有悖于公正的基礎請求,亦違背膠葛一次性處理的理念。[10]還有學者指出,“若本訴被告稀有人,原告提起反訴時不用以被告數人配合為原告。”[11]有學者由此論題動身提出相干之題目:第一,本訴原告二人時,能否僅由原告一人提出反訴?第二,能否由本訴原告一人與訴訟標的須合一斷定的第三人對本訴被告提起反訴?第三,對于訴訟標的無合一斷定之人,有無認可反訴的需要?[12]但根據臺灣地域的實務看法多持否認之立場。[13]

(二)德國的規則

2014年修正之后的《德公民事訴訟法》33條對反訴的特殊審訊籍做了規則,即“反訴,可以向本訴的法院提出,但以反訴懇求同本訴中的主意的懇求或許同對本訴懇求提出的防御方法有連累關系者為限。”[14]這與之前的規則并無二致。現實上立法仍并未對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做出明白的規則。可是聯邦最高法院以為擴展當事人的反訴現實上招致了第三人餐與加入訴訟,對其實用關于當事人參加的規則合適邏輯(合適《德公民事訴訟法》263條的規則[15]),是以假如被反訴的被告和其他反訴的原告(即未餐與加入訴訟的第三人)是《德公民事訴訟法》59條[16]或許第60條[17]意義上的配合訴訟人,則答應原告同時針對未餐與加入訴訟的第三人提起反訴。[18]換言之,聯邦法院以為,只需本訴被告和案外第三人之間存在著配合訴訟關系,包含需要配合訴訟關系和通俗配合訴訟關系,則答應原告對本訴被告和案外第三人同時提起反訴。並且聯邦法院在破例的情形下答應原告只針對未餐與加入訴訟的第三人提出反訴。[19]可是學界的主流不雅點則以為:“由於反訴給反訴原告帶來了額定累贅并且與之相連加重了反訴被告的累贅,所以只要立即使無第三人加人訴訟,判決的既判力也觸及到該第三人時,‘擴展當事人的反訴’才合法。”[20]即學界只承認原告對訴訟標的與本訴被告必需合一斷定之人提起反訴這一類型。可是,有學者也承認案外第三人作為原告方的新配合訴訟人介入訴訟并且針對本訴被告和新的案外第三人提起反訴的符合法規性。[21]可是,全體上講實際界和實務界僅對本訴原告對本訴被告及案外第三人提出反訴這一類型予以認可,而對于本訴原包養網告僅對第三人提出反訴以及僅由案外第三人對本訴被告提出反訴的類型多持否認立場。對于僅由案外第三人提出的反訴,法院可以不受拘束裁量決議合并審理或許分辨審理,可是不答應經由過程反訴道路餐與加入到本訴中來。[22]

(三)japan(日本)的規則

2012年修正之后的《japan(日本)平易近事訴訟法》146條沿用了之前對于反訴的規則,并未做較年夜的修正。其規則:“原告可以于行動爭辯終結前向本訴懇求系屬的裁判所提出反訴,反訴懇求應與本訴懇求或許本訴懇求的進犯防御方法相干聯。”[23]其法典中現實上并未明白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可是就實務界和實際界來講,多持守舊偏向,即以為“反訴系本訴原告對于本訴被告所提起者,若非屬于本訴之當事人世則不得提起反訴。” [24]三個月章傳授就指出:“反訴,系在本訴的訴訟法式中,原告釀成被告,并將被告作為原告而從頭提起的訴訟。”[25]可是japan(日本)也有學者為了追求膠葛的有用處理,或以為:原告可以對成為配合被告之第三人,在統一訴訟中停止懇求的追加和合并;[26]或以為原告得將負償清任務的案外第三人引進訴訟之中;[27]或普遍認可,原告可以將案外第三人引進訴訟。[28]

三、影響反訴當事人范圍的原因

經由過程對域外的一些國度和地域關于反訴當事人范圍的先容,我們不難發明,總體上實務界對于反訴當事人的范圍較為守舊,而與之絕對,實際界則較為開放,有很多學者主意反訴當事人范圍之擴大。不只這般,上述國度和地域對于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年夜多浮現出擴大的態勢。這正與我國實務界呈現的分歧看法有所契合。畢竟哪些原因擺佈著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值得我們進一個步驟探討。

(一)支撐反訴當事人擴大的原因

1.膠葛一次性處理準繩的貫徹

活著界列國,平易近事訴訟廣泛呈現了訴訟爆炸的景象。隨之而來的訴訟本錢增添和訴訟遲延,也進一個步驟差遣立法者不竭加快訴訟過程,使得法院解脫過重的任務累贅,以便在一段公道的時光內處理未決案件多少數字不竭增添的題目。世界上重要國度和地域都為此停止了響應的平易近事司法改造,并經由過程立法反應出來。[29]例如我國臺灣地域在新修法中死力貫徹膠葛一次性處理準繩,針對反訴當事人范圍的擴大,在立法來由中明白指出:反訴僅能由本訴原告對本訴被告提出,故本訴原告若有對訴訟標的必需合一斷定之第三人一并告狀之需要時,即不克不及提起反訴,而需另行告狀,這般不只有違訴訟經濟準繩,且易形成裁判歧義。為擴展反訴軌制處理膠葛之效能,援修改本條第一項之規則。[30]恰是由于反訴軌制可以經由過程合并審理的性能,從而防止重復審理,避免牴觸裁判,促使膠葛一次性處理理念的完成,[31]使得反訴當事人范圍總體浮現擴大的態勢。

2.兩邊當事人同等準繩的請求

在訴訟中,對被告承認懇求合并或訴的變革,與之絕對,對于原告,也應該以被告告狀為契機,付與其可以應用本訴法式之道路,以此使其提出針對被告的審訊懇求,不然有違當事人公正之準繩。[32]這恰是反訴軌制的主要效能。同理,本訴被告告狀時既然可以以配合訴訟的方法告狀,且可以在告狀后在法定前提下變革或許追加當事人,天然沒有來由否決反訴被告提起配合訴訟或許在告狀后在雷同前提下變革追加當事人。[33]加之,反訴在性質上為自力的訴,本訴的存在與否不影響反訴的自力存在。若得提起反訴之人不提起反訴反而提起另訴時,可以將本訴被告未列為當事人的第三人一并列為配合被告或配合原告而告狀。就反訴的自力性考核來看,則反訴與自力告狀并無本質上的差別,若反訴當事人必需限于本訴當事人,不得由反訴被告依需要配合訴訟當事人之訴訟合一斷定需要擴大反訴之配合被告和原告,則無異于反訴當事人受本訴當事人的嚴厲拘謹而產生依靠關系,從而損失反訴的自力性。[34]是以,為了保護當事人“就算是為了急事,還是安撫妃子的後顧之憂,難道夫君就不能暫時收下,半年後歸還嗎,如果實在用不著或者不需要,那就的同等準繩,均包養 衡當事人之間的攻防才能,有需要擴展反訴當事人的范圍。

包養網 (二)限制反訴當事人擴大的原因

1.反訴當事人與本訴當事人世的連累性

對于反訴當事人與本訴當事人的連累性這一請求來說,兩年夜法系浮現出截然相反的立場。就英美法系而言,反訴存在著肆意反訴和強迫反訴兩包養 品種型。就職意反訴而言,其并不請求本訴與反訴存在連累性。只針對強迫反訴,才請求本訴與反訴存在連累性,以合法化強迫反訴對于原告訴權的限制。而年夜陸法系則廣泛請求本訴與反訴之間需存在連累關系。這現實上與兩年夜法系的訴訟形式的動身點分歧有著親密關系,英美法系誇大現實動身,請求盡能夠在統一法式中處理一切原原告之間一切的膠葛;而年夜陸法系則誇大權力動身,誇大當事人擇定訴訟標的的權力和法官的訴訟批示權,并不請求在一個法式中處理當事人之間發生的一切膠葛,反之廣泛以為將與本訴無連累關系的案件作為反訴應用統一法式處置,不只不克不及施展反訴軌制節儉司法資本,已達訴訟經濟的目標,反而使得訴訟變得過于復雜和冗長,傷害損失當事人的權力,尤其是本訴被告的權力。是以,請求原告在應用已開的訴訟法式時,提出的反訴必需與本訴存在連累性。換言之,反訴的客不雅組成要件制約著反訴當事包養網 人的范圍,由于反訴與本訴必需存在連累性,這就決議了反訴當事人必定局限在必定的范圍之內,不克不及無窮制的擴大就任何案外人。這也說明了為什么年夜陸法系國度和地域年夜多對于反訴的客不雅組成要件明白作出規則。

我國《平易近訴法說明》第233條第2款就對反訴的客不雅組成要件作了明白的規則:“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懇求基于雷同法令關系、訴訟懇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許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懇求基于雷同現實的,國民法院應該合并審理。”重要的年夜陸法系國度和地域都有響應的規則。例如:我國臺灣地域“平易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則:“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進犯防御方法不相連累者,不得提起。”;《japan(日本)平易近事訴訟法》146條則將反訴與本訴的連累性限制于“反包養 訴懇求應該與本訴懇求或許本訴懇求的進犯防御方法相干聯”;德國與japan(日本)規則年夜致雷同。對于若何懂得《平易近訴法說明》第233條第2款的規則,實務界和實際界存在分歧看法。有的人將司法說明規則的連累性請求的“雷同法令關系、訴訟懇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許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懇求基于雷同現實”作為“反訴與本訴訴訟懇求基于統一法令現實或基于統一法令關系”的睜開,似乎反訴與本訴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并無太年夜的現實意義;[35]有的人則以為:反訴的連累性重要表示在“反訴與本訴基于統一法令關系,且訴訟懇求之間有因果關但此刻,看著自己剛剛結婚的兒媳,他終於明白了梨花帶雨是什麼意思。系;反訴與本訴基于統一法令現實”,即訴訟懇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并不克不及零丁作為一項連累性判定尺度;[36]還有人以為:“雷同法令關系、訴訟懇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許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懇求基于雷同現實”是本訴與反訴具有現實上連累和法令上連累的詳細表現,并且明白指出訴訟懇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是作為零丁的一種連累性判定尺度。[37]可是,就上述國度和地域的反訴與本訴的連累性請求的水平來看,我國的反訴與本訴的連累性請求較高,嚴厲限制于“反訴與本訴有雷同法令關系、訴訟懇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許反訴與本訴的訴訟懇求基于雷同現實的”。與之絕對,其他國度和地域則只需求“本訴與反訴的進犯防御方法具有連累性”。[38]與我國比擬,上述年夜部門國度和地域反訴當事人的范圍較年夜。即便是在japan(日本),其實際界也多呼吁擴展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從這個意義上講,反訴與本訴連累性的鉅細在很年夜水平上會影響反訴當事人的范圍。

2.傳統法令軌制的汗青慣性

一國的法令傳統和司法周遭的狀況會對法令軌制的成長發生嚴重的影響。法令軌制為了保護其穩固性,自然地具有惰性。在傳統的法令軌制中,我們不難發明,訴訟多浮現純真化的“一對一”形式,無論是立法仍是司法實務中都對復雜性的大都人訴訟持守舊偏向。在反訴軌制中,則表示為對于反訴當事人范圍和反訴客不雅組成要件的嚴厲限制,全體上對于反訴軌制的應用持較為守舊的立場。我國《平易近訴法說明》對于反訴要件停止了較為細致的規則,其客觀目標在于處理反訴的組成要件題目,從而轉變審訊中反訴的判定尺度凌亂的狀態,並且其在實用上特殊誇大對于反訴的組成要件,特殊是客不雅的組成要件要嚴厲掌握,避免當事人濫用反訴的規則將沒有連累關系的案件作為反訴處置,影響當事人的權力。[39]故而不難發明,我國司法傳統固然將反訴作為原告的一項訴訟權力,可是卻疏忽了反訴軌制所具有的同等維護當事人的效能。在如許的傳統司法政策的影響下,天然而然對于反訴當事人范圍的擴大持較為守舊偏向。

四、反訴當事人范圍的類型化剖析

我國有學者指出:“實際社會生涯中的公司股權爭議、聲譽侵權傷害損失賠還償付、花費者權益維護、產物瑕疵義務等等古代型膠葛所觸及的復雜實體權力任務關系,客不雅上請求訴訟在處理膠葛的方法和效能上作需要的調劑和擴大,包管膠葛的一次性處理。而要順應古代膠葛的這種多重性、多面化和復雜化趨向,以及膠葛處理中的經濟、實時和一次性處理的需求,依照必定的原則在統一法式內,依據膠葛的現實情形恰當擴展原、原告的范圍,就成為了實際的一種客不雅需求。換言之,訴訟作為一種處理膠葛的主要方法,并不只是一種純技巧性的包養網 法令規范,這種規范的構成和成長,既有特定的汗青佈景,也有實際的社會請求。因此,對于訴訟軌制的設置,任何實際以及立法都必需跟著社會的需求而成長,以及社會的需求而調劑和過度擴大。為此,就這一角度上看,把反訴的被告、原告僅僅局限于本訴之中的傳統實際及其立法,不只報酬地限制了反訴的效能,也難以順應處理膠葛的實際需求。”[40]可是經由過程對影響反訴當事人范圍原因的考核,我們不難發明,反訴當事人范圍必定會有一個鴻溝,不成能無窮制的擴大就任何案外人。是以,我們有需要對于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停止類型化的剖析,從而試圖探討我國反訴當事人范圍擴大能夠的選擇。

(一)基礎型反訴

基礎型反訴是指反訴當事人的范圍為本訴當事人的范圍,且存在著本訴被告和本訴原告在反訴中位置交換的情況。筆者根據包養網 當事人能否包含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和無自力懇求人第三人,分為廣義當事人世提起反訴和狹義當事人世提起反訴的情況,現分辨予以剖析。

1.廣義確當事人世提起反訴

廣義確當事人是指只限于被告和原告的情況,不包含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和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對于這一類型的反訴,實際上和實行中重要的爭議核心在于“反訴、本訴確當事人能否必需雷同,能否只是他們的訴訟位置交換”,換言之,能否認可對部門本訴被告提起反訴、由部門本訴原告提出反訴、由部門原告對部門被告提起反訴等反訴當事人多少數字小于本訴當事人多少數字的情況。在此必需誇大的是,若反訴被告或反訴原告間存在固有需要配合訴訟之關系,天然需知足配合訴訟人一同告狀或應訴的請求,不在本類型的考核之中,上述重要限于反訴被告或反訴原告間存在相似需要配合訴訟關系或許僅僅存在通俗配合訴訟關系的情況下。就該品種型的剖析,必需安身于當事人同等準繩,即既然本訴被告準繩上可以不受拘束擇定本訴的原告的多少數字,那么出于保護當事人兵器同等準繩的考量,反訴作為一自力之訴,其反訴被告理應可以對本訴的部門被告提起反訴。究竟反訴當事人在提起反訴時,必定會考量反訴懇求獲得認可的能夠性,假如其以為將一切的本訴被告列為反訴原告能夠會使其疲于敷衍多個原告,其將本身的“火力”集中于部門本訴被告也是無可厚非的。就這個意義上講,法院應該尊敬反訴被告的處罰權。加之,僅對部門本訴被告提出反訴并不會增添案件的審理難度,反而有利于訴訟經濟,防止牴觸裁判。是以,應該答應僅對部門本訴被告提出反訴。同理,反訴在性質上是自力之訴,天然應該尊敬當事人的反訴不受拘束權,不克不及由於部門原告分歧意反訴就制止其他本訴原告提出反訴,這有違“反訴不受拘束準繩”,故而應該答應部門本訴原告提出反訴。總之,出于均衡當事人訴訟上攻防才能的考量,充足施展反訴之效能,反訴當事人不用完整與本訴當事人雷同,可以對部門本訴被告提起反訴、由部門本訴原告提出反訴、由部門原告對部門被告提起反訴。

2.狹義確當事人世提出反訴

狹義確當事人世提出反訴,重要包含“對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或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提出反訴”“對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和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及本訴被告提出反訴”“由原告及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提出反訴”等情況,即其重要是將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停止擴展說明至包括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和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的狹義當事人。對于能否可以將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和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說明為反訴當事人,在我國實務界存在著爭議。筆者以為應從兩點停止考核:第一,從反訴軌制的效能定位動身停止剖析,便是否可以施展反訴懇求抵消或吞并本訴訴訟懇求的感化;第二,反訴在該類型當事人擴大的情況下,能否有利于訴訟經濟和膠葛一次性處理。以“對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提出反訴”為例,反訴當事人并不包含廣義的本訴被告,其對于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提出反訴現實上并不克不及施展反訴抵消或吞并本訴訴訟懇求的感化。並且對于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提出反訴,還觸及到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能否擁有當事人位置以及能否認可配合原告間反訴的題目,甚至還觸及到其他相干軌制修正等題目,[41]其牽扯題目較為復雜。在今朝的立法近況和司法近況下,貿然將反訴當事人停止這般的擴展說明,并晦氣于訴訟經濟和膠葛的一次性處理,甚至反而會招致案件審理難度的加年夜,遲延訴訟過程。是以,在未停止響應的軌制改革的情形下,在存在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的訴訟中,不宜將反訴當事人作擴展說明。相反,以“對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提出反訴”為例,由于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自己就具有被告成分,是以,在知足反訴與本訴連累性的前提之下,將其作為反訴原告并在理論上和實際上的艱苦,反而有助于施展反訴所具有的膠葛一次性處理戰爭等維護當事人等效能。故而,在存在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的餐與加入之訴中,可以答應對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提出反訴,即可以將現行律例定的反訴當事人的范圍做出包含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的擴展說明。

(二)案外第三人型反訴

陳榮宗傳授指出:反訴當事人將第三人當做當事人提出反訴存在三種情況:第一,在本訴本來確當事人之外,另加上第三人當做反訴被告或原告,亦即本來確當事人再加上第三人作配合原告或配合被告這一種反訴;第二,往失落本來的本訴被告,由第三人作反訴原告;第三,反訴被告不包含本來本訴原告,而以第三人當做反訴被告的類型。[42]本文鑒戒陳榮宗傳授的劃分,試圖將第三人反訴作如下分類,并剖析其當事人擴大之能夠性。

1.案外第三人作反訴的配合訴訟當事人

(1)案外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合訴訟關系

案外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合訴訟關系,重要是“對本訴被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需合一斷定的第三人提起反訴”和“由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需合一斷定的第三人提起反訴”兩種情況。對于這兩種情況,我國臺灣地域修法明白認可可以對本訴被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需合一斷定的第三人提起反訴。而對于反訴可否由原告及其訴訟標的必需合一斷定的第三人提起反訴,立法未予明白。但臺灣地域大都學者以為:“從原告提起反訴的需要性來講,當原告與第三人世存在必需合一斷定的關系時,與被告與第三人世必需合一斷定的情況毫無差異,法條僅就后者作明文規則另有疏漏,應做彌補說明。”[43]筆者以為,若第三人與本訴確當事人(廣義的被告或原告)存在著需要配合訴訟的關系,假如可以借原告提起反訴之際,將本訴被告不曾列為配合被告或配合原告之案外第三人列為反訴的配合訴訟當事人,更有利于施展反訴所具有的訴訟經濟和避免牴觸裁判之效能。加之,將反訴當事人在本類型中停止擴大,對于保護反訴的自力性具有主要意義,即正如上文所述:就反訴的自力性考核來看,則反訴與自力告狀并無本質上的差別,若反訴當事人必需限于本訴當事人,不得由反訴被告依需要配合訴訟當事人之訴訟合一斷定需要擴大反訴之配合被告和原告,則無異于反訴當事人受本訴當事人的嚴厲拘謹而產生依靠關系,從而損失反訴的自力性。是以認可訴訟當事人可以擴大至與本訴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合訴訟關系之案外第三人具有合法性。

(2)案外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存在通俗配合訴訟關系

案外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存在通俗配合訴訟關系,重要是指“訴訟標的對于本訴確當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無合一斷定之需要”的情況,重要包含“對本訴被告及就訴訟標的無合一斷定需要的第三人提起反訴”和“由原告及就訴訟標的無合一斷定需要的第三人提起反訴”兩品種型。必需誇大,此處的通俗配合訴訟不包含一切類型之通俗配合訴訟,在我國現行規則下,重要指基于統一法令現實組成的通俗配合訴訟。換言之,案外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必需合適反訴的連累性請求。上述我國最高國民法院的裁判認可了反訴中可基于與本訴的雷同現實追加本訴案外人作為反訴的配合原告,現實上變相確定了這種反訴當事人的擴大。臺灣地域有學者以為“與本訴訴訟標的或進犯防御方法相連累的懇求,在合適配合訴訟的客觀要件下,均得對被告落第三人或由原告落第三人另行提告狀訟,法院亦得命與本訴被告所提之訴合并審理。此時,其訴訟之審理法式,與對第三人或由第二人應用本訴法式所提起之反訴,法院同時就本訴及反訴為審訊者,實質上并無年夜異,但透過反訴法式審理,普通而言,顯然較能統籌本訴當事人位置之公正及訴訟經濟,亦合適新法誇大相連累膠葛合并爭辯、裁判之立法意旨”。[44]筆者以為,可否認可上述類型,要害之處在于對“答應當事人反訴”和“當事人必需另訴”停止價值衡量。答應反訴,天然更能增進訴訟經濟和膠葛的一次性處理。可是由于“訴訟標的對于本訴確當事人和案外第三人無合一斷定之需要”,相較于“訴訟標的對于本訴確當事人和案外第三人必需合一斷定”的情況,其反訴的連累性水平較低,很有能夠存在當事人意圖以提起反訴遲延訴訟過程的情況。由此,能夠給被告形成法式上的晦氣益,并招致訴訟經濟這一公益性目標的失。與之絕對,另訴固然晦氣于牴觸裁判的避免和膠葛的一次性處理,可是能有用的避免當事人的訴訟遲延。經由過程對答應反訴和當事人必需停止另訴停止價值權衡,我們不難發明其核心為“遲延訴訟”的避免。畢竟若何避免當事人意圖遲延訴訟,能否一刀切的采用否認反訴一概必需另訴的方法?似乎并不需求為了避免當事人意圖遲延訴訟,即制止本類型反訴當事人范圍的擴大,只需付與法官必定的裁量權,將當事人意圖以遲延訴訟為目標的反訴予以採納即可。在我國,假如答應這一類型確當事人反訴,則有需要對于我國包養網 現行法關于通俗配合訴訟的規則停止修正,且必需考量法官不受拘束裁量權的濫用題目。

2.僅由案外第三人作反訴當事人

僅由案外第三人作反訴當事人,重要包含“僅對案外第三人提出反訴”和“僅由案外第三人提出反訴”兩種情況。有學者指出,可否認可本類型的反訴當事人擴大,要害在于該第三人能否將遭到本訴判決或反訴判決既判力的拘謹或是遭到這個既判力的後果的涉及。[45]筆者以為,反訴固然在性質上為自力之訴,可是反訴究竟是在本訴訴訟系屬之中提起的,其必需能施展反訴所具有的抵消或吞并本訴訴訟懇求的軌制目標。假如答應僅由案外第三人作反訴當事人這品種型的反訴當事人擴大,固然僅由第三人提出的反訴或許僅對包養網 第三人提出的反訴能夠與案件存在必定的連累性,能夠有利于訴訟經濟和膠葛的一次性處理,可是由于本訴被告或原告一方完整不介入反訴,現實上難以施展保護當事人同等的效能,更不消說抵消或吞并本訴訴訟懇求的軌制目標。加之,第三人餐與加入訴訟完整可以經由過程訴訟餐與加入軌制到達上述訴訟經濟,防止牴觸裁判以及膠葛一次性處理等目標,并不用須應用反訴當事人的擴大到達此目標。

(三)配合原告間的反訴

在反訴中,能否答應配合原告對其他配合原告提起反訴,在年夜陸法系國度和地域中多持否決看法,鮮有學者對此予以支撐。[46]可是,在英美法系中,不只答應針對本訴被告提起與本訴無連累關系的肆意反訴,並且還答應配合訴訟人中的一個當事人可以在訴辯狀中對其他配合訴訟人提出訴訟懇求,即所謂穿插訴訟。例如在美國,固然一些州規則穿插訴訟可以不受限制地提出,但普通來說,一原告對其他配合原告提出穿插訴訟的權能比之對對方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權能要遭到更多的限制。凡是而言,只要那些在與主訴訟有事務上聯繫關係的穿插懇求,才被答應依法提起。[47]這些規則與英美法系以現實為動身的訴訟傳統有著親密的關系,即在英美法系下訴訟對象(訴訟標的)是被告懇求處理的膠葛自己,在這種包養網 處理膠葛型的訴訟中,一切與案件相干的人準繩上都屬于當事人,其著重于將一切與案件有聯繫關係確當事人作為訴訟當事人,至于畢竟是做被告仍是原告就顯得舉足輕重了。這就不難懂得英美法系認可穿插訴訟的緣由了。與之絕對,在以規范動身性的年夜陸法系中,包養網 訴訟對象是被告主意的懇求法院維護的實體懇求權,被告和原告的差別就顯得尤為主要。在這種權力維護性的訴訟中,由于穿插訴訟損壞了被告和原告之間的“抗衡一鑒定”的傳統訴訟構造,天然對于穿插訴訟軌制持猜忌立場。我國與年夜陸法系有著更近的親緣關系,這就決議了我國對于穿插反訴軌制持更為謹嚴的立場。加之,反訴軌制的目標在于抵消和吞并本訴的訴訟懇求,假如反訴僅僅限于本訴的配合原告之間,此時反訴與本訴的連累性水平較低,不只會增添案件的復雜水平,從而加年夜案件審理的難度,也實難施展反訴所具有的避免牴觸裁判和保護當事人世同等的效能。並且對于穿插訴訟的審理,對法官營業才能請求較高,而我法律王法公法官全體上營業才能和法治發財的國度存有不小的差距。綜上,不宜認可配合原告間型反訴(即不惹人美國的穿插反訴軌制)。

結論

經由過程比擬研討和類型化包養網 剖析,筆者以為在必定范圍內恰當擴展反訴當事人的范圍,有利于充足施展反訴軌制所具有的訴訟經濟和膠葛一次性處理以及同等維護當事人的效能。可是必需看到,反訴當事人范圍的擴大與相干軌制有著親密的聯繫關係性,例如訴訟餐與加入軌制、配合訴訟軌制以及既判力軌制等等。在包養網 我國相干軌制還有待進一個步驟完美的條件下,反訴當事人的擴大,不只需求在反訴軌制外部與反訴其他組成要件相順應,還需求諸如配合訴訟等聯繫關係軌制的完美。是以,反訴當事人的擴展能夠會牽一發而動全身,在我國現行法下,反訴當事人的擴大必需聯合我國現實,以期避免反訴當事人自覺擴大招致的訴訟遲延等題目。

【注釋】 *張超,中國政法年夜學平易近商經濟法學院平易近事訴訟法標的目的碩士研討生。

[1]拜見案號為(2016)云0423平易近初1027號平易近事判決書,載中國裁判文書網,下同。

[2]拜見案號為(2015)溫蒼商初字第3827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3]拜見案號為(2016)吉0821平易近初242號平易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明白指出,本案被告主體為4人,原告為1人……與本案訴訟主體不合錯誤等,所以其反訴主意不成立,其反訴訴求可另行使訴權。

[4]拜見案號為(2015)石平易近一初字第255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5]杜萬華主編:《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訴訟司法說明實務指南》,中法律王法公法制出書社2015年版,第378頁。

[6]拜見案號為(2015)平易近申字第1937號包養 平易近事再審裁定書。

[7]拜見李木貴:《平易近事訴訟法(下)(2010)》,元照出書無限公司2010年版,第8-28頁。

[8]拜見駱永家等:“中美反訴之比擬”,載《平易近事訴訟法之研究(三)》,平易近事訴訟法研討基金會(2002年12月平易近訴法研討會第二十五次研究記載),第1-38頁。

[9]69年度臺杭字第366號判例。拜見姜世明編著:《平易近事訴訟法注釋書(三)》,新學林出書股份無限公司2014年版,第342頁。之后修法后,在93年度臺上字第2541號判例中,明白指出新法“已變革實務上所持[本訴與反訴確當事人必需完整雷同,僅易其原原告位置]包養網 的看法”。

[10]拜見黃國昌:《平易近事訴訟法教室I》,元照出書無限公司2010年版,第405-406頁。

[11]拜見姜世明:“第三反訴”,載《月旦法學教室》2009年總第81期。

[12]張文郁:“平易近事訴訟之反訴”,載《月旦法學教室》2006年總第42期。

[13]97年度臺抗字第401號裁判中,明白指出:“除就訴訟標的與本訴被告必需合一斷定之人,而對其提起反訴外,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人雷同,只易其原原告位置罷了,不然,即與反訴之要件分歧。包養網

[14]丁啟明譯:《德公民事訴訟法》,廈門年夜學出書社2016年版,第7頁。

[15]《德公民事訴訟法》第263條規則:“訴訟系屬產生后,在原告批准或法院以為有助于訴訟時,準許作出訴之變革。”

[16]《德公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則:“數當事人對于訴訟標的有配包養 合權力,或依據統一現實上及法令上的緣由而享有權力或許累贅任務時,可以作為配合訴訟人配合訴訟或許被訴。”

[17]《德公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則:“訴訟標的的懇求或許任務是同品種的,并且是由基礎上同品種的現實上及法令上緣由而激發的,數當事人也可以作為配合訴訟人配合告狀或被訴。”

[18]拜見[德]漢斯一約阿希姆•穆擇拉克:《德公民事訴訟法基本教程》,周翠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205頁

[19]同注[18],第206頁。

[20]同注[18],第206頁。

[21]同注[18],第205-207頁。針對最后一種情況,書中舉一例:K在某車禍中受傷,他告狀闖禍者的保險人B。闖禍者U經由過程反訴這一道路餐與加入到訴訟中并且其反訴不只針對K並且也針對K的保險人V。

[22]拜見許士宦:“反訴之擴大”,載《臺年夜法學論叢》 2002年第5期。

[23]拜見曹云吉譯:《japan(日本)平易近事訴訟法》,廈門年夜學出書社2017年版,第51頁。

[2包養網 4]同注[22]。

[25][日]三個月章:《japan(日本)平易近事訴訟法》,汪一凡等譯,五南圖書出書公司1997年版,第167-168頁。

[26]拜見[日]山本戶低廉甜頭:“追加的配合訴訟”,載山本戶低廉甜頭:《平易近事訴訟實際基本的研討》(1961年),第77頁;松本博之、上野泰男:《平易近事訴訟法》(1998年),第221頁。轉引自許士宦:“反訴之擴大”,載《臺年夜法學論叢》2002年第5期。

[27]拜見[日]井上治典:“原告にする圈外人の追加”,載井上治典:《大都當事者訴訟の法理》(1981年),第153頁。轉引自許士宦:《反訴之擴大》,載《臺年夜法學論叢》2002包養 年第5期。

[28]拜見[日包養 ]霜島甲一:“當事者引達ゐみの實際”,載《判例夕イムズ》1971年第261號,第18頁;[日]宮川知法;《客觀的追加的并合》,載青山善充、伊藤真編;《平易近事訴訟法の爭點》(第三版)( 1998年),第100頁。轉引自許士宦:“反訴之擴大”,載《臺年夜法學論叢》2002年第5期

[29]拜見[德]阿德里安A • S•朱克曼主編:《危機中的平易近事司法:平易近事訴訟法式的比擬視角》,傅郁林等譯,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11-32頁。

[30]姜世明編著:《平易近事訴訟法注釋書(三)》,新學林出書股份無限公司2014年版,第341頁。

[31]同注[10]。

[32][日]新堂幸司:《新平易近事訴訟法》,林劍鋒譯,法令出書社2008年版,第534頁。

[33]同注[22]。

[34]拜見陳榮宗、林慶苗:《平易近事訴訟法(上)》,三平易近書局股份無限公司2010年版,第367頁。

[35]同注[5],第379頁。

[36]拜見江必新主編:《新平易近訴法說明—法義精要與實務指引》,法令出書社20包養 15年版,第530頁。

[37]拜見杜萬華、胡云騰主編:《最高國民法院平易近事訴訟法司法說明逐條實用解析》,法令出書社2015年版,第401頁。

[38]作甚進犯防御方法的連累性,普通以為是“本訴懇求來由現實,所有的或部門的組成反訴懇求的來由現實”。拜見[日]新堂幸司:《新平易近事訴訟法》,林劍鋒譯,法令出書社2008年版,第535頁。

[39]同注[18],第379-380頁。

[40]廖中洪:“反訴立法完美若干題目研討”,載《東北政法年夜學學報》2008年第6期。

[41]我國將訴訟中第三人分為無自力懇求權和有自力懇求權第三人兩品種型。而年夜陸法系則普通分為主餐與加入訴訟人(或稱為自力餐與加入當事人)和從餐與加入訴訟人(或稱為幫助餐與加入訴訟人),在這種劃分下,誇大了餐與加入人餐與加入訴訟位置的分歧,便是否具有自力確當事人成分。我國有學者指出,要對我國現行法對于第三人的劃分停止改革,劃分為被告型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和幫助型第三人。(拜見張衛平:《平易近事訴訟:要害詞睜開》,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05年版,第157頁。)是以,如對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提出反訴能夠存在著能否答應狹義原告間反訴的題目。

[42]同注[8]。

[43]春見呂包養太郎:《平易近事訴訟法》,元照出書無限公司2016年版,第407頁。持雷同看法的臺灣地域學者還有張文郁等。拜見張文郁:“平易近事訴訟之反訴”,載《月旦法學教室》2006年總第42期。

[44]同注[43],第408頁。

[45包養網 ]同注[8]。

[46]多數學者對于該品種型反訴當事人擴大持確定立場。例如,臺灣學者呂太郎以為:“配合原告間有時彼此短長對峙,而有對其他配合原告提出反訴的需要”。拜見呂太郎:《平易近事訴訟法》,元照出書無限公司2016年版,第408頁。我國年夜海洋區也有學者盼望引進美國的穿插訴訟軌制。拜見胡震遠:“美國配合訴訟軌制及其啟發”,載《西方法學》2008年第4期。拜見章武生:“我國無自力懇求權第三人軌制的改造與完美”,載《法學研討》2006年第3期。拜見劉學在:“美公民事訴訟中的反訴、穿插訴訟與引進訴訟介評”,載《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03年第6期。

[47]劉學在:“美公民事訴訟中的反訴、穿插訴訟與引進訴訟介評”,載《華東政法年夜學學報》2003年第6期。

【期刊稱號】《法令實用》【期刊年份】 2018年 【期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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